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估环境保护技术,加快先进环境保护技术成果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的推广和应用,推动环境保护创新技术快速拓展市场,并为环保技术持有者优化改进、提高技术水平和为用户选择环境保护技术提供技术参考,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为行业自律指导性文件,提出了环境保护技术成果鉴定工作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则和工作规范,供各相关方参照采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技术成果鉴定(以下简称“鉴定”)是协会依据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组织并依靠行业专家对环境保护技术成果的政策符合性、适用性、技术特点、技术水平前瞻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先进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后得出科学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鉴定范围包括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环境保护技术成果(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统一归口管理鉴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环境保护技术成果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鉴定的环境保护技术成果产权明确;
(二)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及技术发展方向,应用前景广阔;
(三)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产品和技术在同类技术中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先进性。
第六条 申请环境保护技术成果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保护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申请表》(附件1);
(二)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方基本情况介绍
(五)拥有技术(产品)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或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承诺和声明;
(六)研发工作报告
(七)技术报告
(八)科技查新报告;
(九)主要用户目录及一个以上用户使用意见;
(十) 第三方检测/监测报告;
(十一)其他可证明成果先进性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鉴定程序包括:申报、签定协议、初审、专家论证、发证和监督。
第八条 申报。申报单位登陆官网平台,下载填写《环境保护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后提交协会审核。
第九条 签定协议。双方签订《环境保护技术成果鉴定协议书》(附件3)后,申请方按协议书规定向协会预交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条 初审。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双方协商确定召开专家鉴定会时间。若初审不合格,鉴定服务终止。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鉴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协会组织召开专家鉴定会,审查通过后编制证书。如不能通过鉴定的,企业需提供补充材料后再次申请鉴定。如仍未通过的,协会将终止本次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发证和监督。协会向申请方发放鉴定证书,并对证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申请方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召开专家鉴定会时,将完整的符合数量要求的整套材料提交会议;申请方应如实介绍有关技术情况并回答专家质询。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对申请方的技术保密,不得将相关材料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按鉴定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议书中具体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