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培训及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及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对象主要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类执业资格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技术工人等。
第三条 培训坚持需求导向、服务为主,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标准收费、提质增效理念,围绕“四个服务”为企业输送有用人才。
第四条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政策、标准、技术、经济、管理、操作等方面开展,使培训对象了解并掌握本专业的新政策法规、新标准规范、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新要求等,以适应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方便培训对象的原则,加强案例教学和互动研讨,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内在学习动力。
第六条 培训坚持“自愿参加、合理收费、保证质量”的原则,培训对象自愿报名,不以不正当手段强制企业和个人参加培训,并将招生通知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及培训对象公示。
第二章 培训方案和计划管理
第七条 新设立培训项目与合作培训项目,应开展项目前期调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新设立培训项目,应强化品牌意识和行业人才培养意识,做好顶层设计,重点做好培训课程体系、师资筛选、合格标准与考试考核方法等前期工作。注重与国家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的结合。
第九条 树立协会工作“一盘棋”思路,建立协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优先考虑与各市环保产业协会、协会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的合作。
第十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主管部门每年底前制订下年度培训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课程开展前,组织方应编制培训方案及预算,由培训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培训通知按协会发文审批程序印发。培训通知应明确承办单位、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办班地点、培训时间、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三条 开展培训应当厉行节约、严控成本,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用各组织机构自有场地、会员单位场地、学校等场所办学,各地方协会和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各培训机构)应做好协会培训基地的建设、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禁以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以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在四星级以上(含)酒店;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酒水。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教师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应当紧抓需求,注重教学设计、质量评估、课程设计、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质量化;建立或借助培训网络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协会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成本范围和标准
第十七条 培训成本是指开展培训工作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用餐费、会议室(设备)租赁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劳务费、差旅费、交通费、印刷费、邮电费及其他费用等。
(一)住宿费是指培训工作人员在组织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
(二)用餐费是指工作人员在组织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会议室(设备)租赁费是指线下培训时租用的教室、场地费用,以及现场时的设备租赁费;
(四)专家咨询费是指聘请专家制修订教材、专题研讨发生的费用;
(五)资料费是指当期培训班发生的必需的教材、笔记本、文具、文件包,以及教学文件、结业证书等费用;
(六)劳务费是指教师授课的讲课费,也包含培训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
(七)差旅费是指乘坐飞机、火车等大型交通工具时发生的费用;
(八)交通费是指用于工作人员因保障培训产生的费用,包括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等;
(九)印刷费是指用于印刷培训教材、资料、证书等发生的费用;
(十)邮电费是指用于寄送培训用各种材料、证书等发生的费用;
(十一)其他费用是培训相关的不可预测费用。
第十八条 讲课费核算标准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1、副高级技术职称教师(含以下)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教师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讲课费确有需求,按规定程序报批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九条 组织培训应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和服务性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培训费用按照400-800元/人•天核算,尽量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由协会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开具发票,并按规定依法纳税,主要用于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课程建设,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与培训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二十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班预算表、培训通知、结算表和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等凭证;师资费应提供讲课费签收单,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票据。
第二十一条 协会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应有具体的说明并报协会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章 培训合作
第二十二条 与各培训机构办学,按照成本共担、利润共享原则,双方按每期培训班收费总额(税前)分成,分成比例按双方约定的协议或合同执行,甲方负责按国家税收规定缴税。
第二十三条 协会委托给各培训机构的工作,不得再次委托第三方,严格控制、节约成本,严格遵守办班纪律。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结束需进行培训小结,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人数、考试和对师资教学评价等内容,作为培训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与各培训机构友好合作,加强沟通,保证质量,提升影响,提质增效、增量增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