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规范环保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创建有序竞争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本规约是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基本规约,是行业自主设立、自律运行的重要制度,是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相互约束。
第二章 行规行约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依法生产经营。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和用户监督,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竞争行为,不组织、不参与围标、串标,杜绝行贿受贿;禁止低于成本的恶意低价竞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 遵守《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坚持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积极贯彻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 遵守《知识产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享有知识产权权益的技术、工艺、产品。禁止伪造商标,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禁止未经授权使用认证认可等标识。
第八条 提升自我环境意识,争做履行环境责任的表率。杜绝违法排污、监测数据弄虚造假等行为。
第九条 鼓励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创新,为社会提供优质优价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节约资源能源,积极参与扶贫、救灾、科普等公益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调查制度要求,主动履行信息填报义务,及时向协会准确提供本单位有关生产经营情况。
第三章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扬平等、互助、协作、自律精神,自觉维护环保产业整体利益。
第十四条 依法履行合同,遵守承诺,不毁约违约。杜绝要挟涨价、恶意欠款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 杜绝虚假宣传,禁止暗地或公开诋毁、攻击他人。
第十六条 诚实守信,诚信经营,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积极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诚信品牌。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敬业勤业,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按照国家、行业的执(职)业规定,持证上岗。不得挂靠或买卖个人资质、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其在从业过程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禁止利用他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规约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应建立完善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监督规约的执行情况,推进诚信信息共享、公开。将会员履行规约的情况与行业推荐、评价、表彰等活动挂钩。
第二十条 协会应对规约履行良好的会员进行表彰、宣传;对损害行业整体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所列各项条款,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