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9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监督职责,保障协会工作的合规运行,依据《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要求和《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协会章程赋予的职能,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广泛听取会员和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名(含)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监事二名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列席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位监事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监事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的各项议题;
(三)听取相关议题的报告;
(四)监事就各议题发表意见建议;
(五)对议题进行表决并宣布结果。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就主要议题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监事长签发存档。
第三章 履职管理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如监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向监事长请假并说明理由。未请假或未经同意而缺席的,视为无正当理由缺席。
第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2/3以上监事同意,监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和意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任期内累计2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监事会会议的。
第十三条 监事遇有与本人、本人所属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主动向监事长申请回避。监事长发现以上事项,可以决定监事回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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