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廉政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工作人员廉政自律,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提高协会办事效率,树立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协会全体会员单位服务,杜绝态度生冷硬横。
二、公开办事程序,履行服务承诺,纠正不正之风,自觉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严守法纪,秉公尽职,不准利用所掌握的权利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取“好处费”或各种名义的费用;不准索贿、受贿、“吃”、“拿”、“卡”、“要”。
三、在公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代币购物卷和贵重物品;协会组织的各类评审活动,协会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发放的“专家费”、“误餐费”或其他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专家的评审意见。
四、协会举办各种会议、业务活动及接待来宾,既应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又应勤俭节约,计划开支。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和参加人员,不准讲排场,比阔气;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等高消费的娱乐休闲活动。
五、工作人员不准到其他会员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一般性礼仪、庆典和纪念活动。
六、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