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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湖北省执法监督局成功联合举办湖北省2021年度生态环境普法教育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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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湖北省执法监督局成功联合举办湖北省2021年度生态环境普法教育讲座

分类:
协会动态
2021/04/2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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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湖北省执法监督局成功联合举办湖北省2021年度生态环境普法教育讲座

导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关系党的前途命运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治国理政突出重要位置,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系统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解读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湖北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工作势在必行。

 

2021年4月16日,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湖北省执法监督局联合举办了湖北省2021年度生态环境普法教育讲座。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王虚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合作处处长张忠华、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局长杨龙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任峥,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长李虹杰、副会长周发武等出席了本次讲座。本次讲座时间为周五全天(上午9:00至下午17:00),讲座地点分设省环协主会场和线上分会场,主会场邀请到来自18家重点排污单位和10家环保企业代表,线上分会场则有来自湖北各地的1000多家重点排污单位和200余家环保企业代表。本次讲座由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秘书长阮荣雄主持。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王虚谷首先分析了湖北省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形势,指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并从统一思想认识、靠实工作责任、珍惜学习机会三个方面对本次讲座的培训对象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处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的一线单位,一定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照培训内容,找准企事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狠抓落实、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确保本次讲座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切实增强全省企事业单位的生态文明意识、绿色发展意识、环保责任意识、依法防治意识,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法治意识。

随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任峥、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邹鲲、湖北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高级工程师吴晨波、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中心副研究员贺蓉(按发言先后顺序)分别进行了专题授课。

任峥授课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

关键词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论述

*生态环境的保护法

*绿色发展的促进法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责任法

关键词2: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水污染治理任务仍然艰巨

*生态系统退化仍未得到根本遏制

*产业结构需优化,传统产业占主导地位

*工业园区沿江分布,环境风险较高

*资源约束趋紧,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

*生产、生活方式需加快转变

关键词3:主要特点与重点条款

*确立绿色发展理念。

*统筹绿色发展规划。

*制定绿色发展红线。

*明确绿色发展措施。

*建立绿色发展评估机制。


邹鲲授课主题:企业环保合规法律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关键词1: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346条: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管制、拘役、罚金、没收财产、有期徒刑

关键词2: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行政拘留

关键词3: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典》《环境保护法》——赔偿道歉、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替代修复、恢复期间生态损失等

吴晨波授课主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政策解读

关键词1:固废法修订历程

关键词2:新《固废法》修订的意义

2020版《固体法》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度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3:新《固废法》主要内容

新《固体法》共9章126条,其中新增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保障措施”两章,把原先同属一章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别单列成章,法律条文从91条变成了126条。

关键词4:新《固废法》亮点解析

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5个变化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要求,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

 ②危险废物管理的8个责任

责任1.制定危废管理计划。

责任2.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责任3.不得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废许可证者。

责任4.不得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包括恶意堆放)。

责任5.转移危废的要求。

责任6.运输危废的要求。

责任7.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责任8.生态环境污染担责。

贺蓉授课主题: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

2021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提取值得企业重点关注的5个关键词,帮助企业做好环境守法。

关键词1:《条例》增加了“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除《办法》规定的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和撤销等情形外,《条例》增加了需要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三种情形,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关键词2:《条例》将“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情形限缩为两类

《条例》将触发“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从《办法》规定的八种情形限缩为两种情形:

(1)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2)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的。但是第二类情形下,《条例》并未明确此处是排污单位主动申请变更,还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依职权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以及何时变更等内容。

提请注意: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关键词3:《条例》新增了视同为“无证排污”的行为类别

《条例》新增的视同为“无证排污”的行为包括被依法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条例》对“无证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条例》提升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政罚款的“起步价”,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办法》中规定的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调整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建议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取得、延续、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谨防“无证排污”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4:《条例》新增了“未按证排污行为”的种类

《条例》第34~36条将“未按证排污行为”分为以下三类,其对应的行政处罚严重程度逐渐下降:

第一档: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二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三档: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及不遵守排污许可证与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相关的管理规定的行为。

关键词5:《条例》新增不履行排污许可相关的台账、记录和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条例》第37条规定,如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排污许可相关的台账、记录和报告义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履行排污许可相关的台账、记录和报告等义务的情形包括:

(1)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2)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阮荣雄副秘书长最后总结道,本次普法讲座是面向全省的一次主题鲜明、内容详实、针对性强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度宣贯。不仅专家阵容上很荣幸地邀请到了从国家到地方的各个领域的专家,极大奠定了本次讲座的权威性和丰富性,而且从形式上采取了与湖北省执法监督局联合举办讲座,属于工作方式上的重要创新,为湖北省的生态文明法治宣传提供了一种“湖北样板”。

同时,也希望参会企事业乃至广大群众都认真学习领会讲座内容,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厅党组的部署要求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贯彻到日常工作中。二是切实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行动,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固改善,为谱写美丽中国湖北篇章做出生态环保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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