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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环境污染治理市场,提高环保投资效益,提升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水平,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达标排放和稳定运行,扶持中小环保企业发展壮大,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依据《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为行业自律性文件,提出了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工作内容,供各相关方参照采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是指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本会会员自愿申请,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企业从事申请范围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调试整个过程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作为申请企业在环境污染治理领域从事证书规定范围内总承包服务能力证明。
第三条 能力评价是针对本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本会会员单位提供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本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湖北省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本办法规定义务的本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
第四条 能力评价按照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特征进行分类,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性污染治理工程、环境修复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每个专业类别的评价按照总承包服务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可承担相应类别工程总承包活动且规模不受限制;二级可承担证书范围内中型以下(含中型)规模的工程总承包活动;三级可承担证书范围内小型规模的工程总承包活动,工程规模划分见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指标(附件1)。
第五条 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由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和监督。
第二章 评价条件和指标
第六条 申请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具有与环境污染治理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地、技术装备、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管控能力。
(三)具有良好信用,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未被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和处罚。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填写《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准备以下申请材料一正二副,向本会提出申请(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情况简介(成立时间、注册类型、人员结构、业务范围、主要业绩和获奖情况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本会会员证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根据申报类别提供相应的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和住建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六)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和总承包质量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能力评价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注册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复印件,同类证件按申请表技术人员顺序排列。申请一类以上能力评价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八)提供近三年工程业绩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合同、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用户意见。其中,申报三级证书不需要提供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但须提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表(附件3);
(九)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行业自律承诺书(附件4),单位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其他资质证书和专利证书。
第八条 能力评价的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设计能力、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四个方面。各专业类别、各级别的评价指标见《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指标》(附件1)。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本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会受理申请后按照申报顺序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成立现场核查组,邀请3-5名技术专家核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以及总承包项目现场的管理情况,按照能力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对通过现场核查的单位在本会网站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证书;对现场核查不够规范或记录不够完整的单位,允许60天整改期限,整改通过的在网站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证书;对未通过的单位,告知理由。
第四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二条 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持证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本会提出证书延续申请,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 基本满足能力评价指标核发临时证书,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向本会提交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行业自律承诺书,在持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保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可靠。
第十五条 本会对获证单位实行年检制度,主要对是否符合证书标准和条件,是否有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获证单位在规定年检时间(发证时间相应月份)提前一个月向本会提交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5)。
(二)本会在收到企业证书年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结论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配套人员数不符合证书标准要求的;
(二)本年度内出现事故,受到县级(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三)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条件不符合证书要求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向本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
(三)本会授予的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原件);
第十九条 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会视情节轻重,可以要求限期整改、暂停证书使用、降低证书等级和注销证书。被取消证书资格的单位,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本会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一)超越证书的范围或级别承接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所承接的业务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五)单位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六)不按本办法规定按期实施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七)在取得证书和年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八)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
(九)单位依法解体或终止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不履行本会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条 遗失证书的,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领新证。
第五章 评价收费
第二十一条 能力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的证书制作、申报系统开发维护费用由发证单位支出。现场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六章 证书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须在规定的类别、级别、范围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业务,并对承担的业务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个人或组织发现获证单位违法或违反本办法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业务活动的,可直接向本会投诉,本会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能力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能力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能力评价。
第二十五条 参与能力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能力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能力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能力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经过能力评价获得证书后,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事,对承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并自觉接受本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7年7月18日经第四届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