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结合湖北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依照《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2、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
3、会费标准的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4、收取会员会费,应按照规定向会员提供湖北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5、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按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年度预决算情况,同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6、分支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不能收取会员会费。接受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委托代为收取的会费,应及时足额缴入本会账户并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开具会费专用票据。
二、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万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万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万元;
4、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5、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三、会费交纳办法
1、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列席理事会,任期为5年,会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会费按年度交纳,于每年7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2、普通单位会员在有效期截止日前二个月内,一次性交纳5年会费,并办理新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3、新入会会员单位经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需一次性交纳5年会费,并由我会颁发会员证书;
4、账户信息
户 名: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洪山支行(行号:102 521 000 360)
账 号:3202 0067 0900 0129 754
四、会费的开支范围
1、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支机构会议等会议及活动;
3、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4、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
5、其它正当开支。
五、其他
本办法经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