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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协会文化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分类:
文化建设
作者:
来源:
2019/06/20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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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湖北省范围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地方社会团体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经工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登记的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活动(包括已注册的独资、合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入会程序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承认本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在湖北省范围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地方社会团体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经工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登记的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活动(包括已注册的独资、合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入会程序
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都可提出入会申请。申请单位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将入会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提交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协会会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的会员。
第四条  会员单位享有《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按《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会员退会后三年内,协会不接受其重新申请入会;三年后可以重新入会,按入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  本会的理事单位应推举代表,行使本单位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单位代表离开原单位后,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该理事单位应推举新的代表,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劝告、批评,性质严重的由理事会做出取消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内通报。被取消会籍的会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会。
第九条  自动退会或取消会籍的单位,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单位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赠送《湖北省环保产业》通讯、简报,为会员单位提供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技术等信息;
(二)会员单位可在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获得一定的免费宣传页面,同时协会网站可提供与企业网站的链接;
(三)帮助会员单位寻求国内外合作伙伴(包括技术转让、产品代理、资金投入等)及有关信息;
(四)协助会员单位申请有关环保证书;
(五)积极组织、协助会员单位申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部环保科技项目等;
(六)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产品推广、信息发布等;
(七)优先享受协会为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会籍工作由协会专门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6年7月15日经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原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