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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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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分类:
信用评价
2024/01/19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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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会员企业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以及日常管理中积累的行业信用信息,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对会员企业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国发[2014]21 ),民政部联合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 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环保产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的信用等级评价惯例,并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湖北省环保产业及环保企业的实际特点,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经过科学、合理、公正、权威的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由社会监督的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建立和完善符合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整顿和规范行业信用秩序和竞争环境,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等级评价,逐渐在行业内形成以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为灵魂、以企业守信为表率、以加强市场监管为重点、以培育信用意识和能力为支撑,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为保障的行业信用环境,并树立环保产业的良好形象,增强环保企业在国际和国内的竞争力。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五条  在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将自始至终贯彻以下原则:

   (一)行业协会主导。

   (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三)为会员企业服务原则。

   (四)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章  评价范围 

 

第六条  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湖北省环保产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一)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

    (二)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

第七条  上一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和评审资格。

(一)存在经营性亏损的;

(二)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招投标、合同履约、荣誉申报等活动中有失信行为,或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联合失信惩戒的;

(三)企业提交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因自身过错,导致投诉、举报、群体性扰乱社会秩序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七)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

第四章   评价方法及内容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主要考核的内容包括:整体水平、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发展水平和信用情况等方面,按照《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标准根据被评估企业得分确定,定级前先计算被评估企业各项信用指标得分,各项信用指标得分相加得出总得分,总得分对照相对应的信用级别。信用等级级别分为ABC三等,AAAAAABC五级。AAA级为最高,C级为最低。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其具体等级符号、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

等级标准

等级符号       等级含义       风险程度       评价指标

AAA         信用很好       几乎无风险         ≥90

AA          信用好        基本无风险         ≥80

A          信用较好       风险较小         ≥70

B          信用一般       有一定风险        ≥60

C          信用较差       有较大风险          <60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AAAAAA级,分别对应一级、二级和三级守信企业;B级对应提示企业;C级对应失信企业。对被评为守信企业的,由协会纳入守信企业管理,实行鼓励和促进措施;对被评为提示企业的,协会纳入提示企业管理,实行信用监督,促进企业信用升级;对被评为失信企业的,由协会纳入失信企业管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一年内不得申报信用评级。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按照申报-审核-初评-公示-公布评价结果-授牌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报采取推荐机制。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经各地市环保产业协会推荐向我会递交申报书。

    参评企业提交下述申报材料,根据统一格式和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填写企业实际情况等基本信息,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包括: 

(一)《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含电子版);

(二)《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含电子版);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与企业信用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协会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果企业申报材料不完整,应向企业提出企业信用评价申报材料补充要求。 

第十五条  协会受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材料,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标准》对真实、有效的参评材料综合分析评价,逐项打分,根据最终得分初步拟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对认为需要核实的数据,必要时,可向企业提出征询或组织专家赴参评单位和相关单位现场核查,以获取真实、有效的参评材料。

第十六条  初评后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举报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的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若受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并提供有可能对评价结果有影响的、真实的补充材料,可申请复议。并根据受评企业提供的补充材料,对受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定量、定性评价指标进行修正。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召开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会议进行审定,对无异议的企业,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对有异议的企业,根据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第十八条  参评企业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评价结果在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官网www.hbaepi.org.cn)、《湖北环保产业》杂志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匾牌。

 

第六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受评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立即宣布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证书的处理。凡被取消信用等级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条  为保持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信用等级评价申请,协会按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复评时,复评程序按照受评企业首次信用等级评价的评价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申报企业有分立、合并、转制、破产、清算、主要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情况发生的时候,企业需要重新提出信用评价申请。

 

第七章 评价结果的推广宣传

 

第二十二条  为了树立环保产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环保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协会在以下方面对信用评价结果给予推广宣传。

(一)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利用协会网站、《湖北环保产业》杂志、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推广;

(二)向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投资机构等推介信用评价结果,争取在工商、税务、海关等方面予以优先便利和优惠政策,使环保企业信用评价成为其信赖的评价依据;

(三)向国外组织积极推荐信用评价结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行业舆论导向。通过协会年会和工作会议等活动宣传评价,在行业内广泛宣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内容和积极的社会意义,努力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信用文化,促进企业更新观念,树立诚实理念,明确企业信用的重要性。

第二十三条  取得相应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如企业形象宣传、产品推介及销售、工程投标、荣誉申报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工作认真;不得擅自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及杜撰企业信用信息,不得随意修改企业信用等级,不得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会应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相关程序,独立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价,对企业信用等级不做主观臆断;不在评价前对企业做出某一信用等级评价承诺及在参评过程中泄漏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加协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不对企业评价后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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