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
第三条 理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三)具备本会会员资格,履行会员义务。
(四)理事所在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及实力,诚实守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五)理事(单位会员)应是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
(六)理事(个人会员)应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的管理者、专家、学者;
(七)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情况;
(八)身体健康,关注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九)无法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第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增补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七条 理事的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的召开: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会长认为必要时可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1/5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监事会提议时可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1/5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情况特殊的,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须将会议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做出决议。理事会表决与理事有特殊利害关系的决议事项时,涉事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或主持。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开。会议纪要、决议及相关材料由办事机构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