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会员代表
第三条 会员代表为自然人,应具有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会员代表的数量不超过会员数量的1/3。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行规、行约,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三)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一般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该单位一名主要负责人;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环保事业,立志为我国环保事业做贡献。
第五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每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前,采取会员自荐,协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各地市州协会推荐等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候选人,由换届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会员代表资格。
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
(二)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三)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 罢免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重大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经民政部批准,可以采取线上加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办事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5日,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本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报党建工作机构中共湖北省省级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会议决议及相关材料由办事机构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