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是从协会会员中产生,代表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的条件要求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有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行规、行约,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三)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一般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该单位一名主要负责人;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环保事业,立志为我国环保事业做贡献。
第五条 根据协会实际情况,会员代表的数量不超过会员数量的1/3。
第六条 协会办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整各类会员代表的比例和数量。
第七条 负责人、常务理事或理事均为会员代表。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第八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前,每个单位会员可推荐1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可采取推荐、自荐方式成为会员代表;协会各分支机构和各地市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可参与会员代表的推荐。
第九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要充分考虑到地域和专业领域的合理分布,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候选人由协会换届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义务权利
第十二条 拥护协会章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本会会费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四 条会员代表应遵守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遵守本会章程,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发挥会员之间团结协作,群体作用;
(八)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规行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事机构负责解释。